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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多次盗窃15只鸡,真“刑”!

发布时间:2023-08-02 18:58:30 来源:天眼新闻

近日,凤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,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被告人陈某某因手头紧张,便想到以盗窃补贴家用,2023年4月30日至5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驾驶二轮摩托车、头戴黑色头盔、用塑料袋将车牌遮挡的方式,先后三次前往永和镇、进化镇、蜂岩镇等地随机选择作案目标,趁人不备盗窃当地村民饲养的鸡后进行出售,共盗窃15只鸡,获利1042元。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耕牛被判刑,本应悔改,但又见财忘法,再次伸手被“捉”。

【法院认为】

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判处刑罚,酌情从重处罚;其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轻、从宽处罚;案发后,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积极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酌情从轻处罚。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【提醒】

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”“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”,违法犯罪行为必被惩罚。凤小编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看管好自家财物,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,如在饲养家禽的区域安装摄像头,给家禽家畜圈门上锁等,以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,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失。若遇到财物丢失,及时报警求助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来源 凤冈县人民法院

编辑 黄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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